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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财产的婚后收益如何认定
夫妻婚前财产的婚后收益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全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这两年始终保持高位运行,主要集中在离婚、抚养、继承等。  家庭权益类在其中占较大比重,譬如像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如何认定等问题。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谢腊梅律师表示,其实婚前财产还比较容易区分,难的是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其性质和权属如何界定。  财产认定  婚前篇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案例  婚前财产无约定的,系个人财产  张某通过遗产继承获得遗产50万元,同年8月李某与父亲母亲共同购房屋,在银行贷款50万元。房产证名字为李某跟李某父母三人。两年后,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李某提出用张某的50万元偿还其与父母购房的50万元银行贷款,张某同意并且于2012年2月1日去银行办理了还贷手续。  婚后因性格不合,两人矛盾频发。由于双方都出于自己的立场考虑,协商离婚不成。张某起诉离婚,请求李某偿还50万借款,并且分割李某所占房子份额的一半,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50万元遗赠财产系个人婚前财产,李某无证据证明张某代偿贷款是对其赠与,故张某与李某是债权债务的关系,张某可向李某主张返还50万元,李某与其父母的房屋也属于李某婚前财产,张某提出分割份额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可认定共同财产  罗某与朱某结婚。朱某在婚前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402192元,银行按揭利息15388元。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108929元,婚后夫妻偿还贷款308651元。房屋权属证书尚未办理。两年后,罗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一审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该房屋评估价为104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系朱某个人购买,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由朱某继续履行,朱某对罗某以财产折价的方式进行补偿: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108929元为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偿还贷款308651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增值部分按照朱某婚前个人出资108929元和婚后夫妻偿还贷款308651元之比例进行分割,对前者个人出资而形成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163140元归其个人,对后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462247元由两人平分。  解析  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 谢腊梅: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我国采用的是约定优先的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上述财产是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予以确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  婚前财产的区分并不难,难的是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其性质和权属如何界定。目前司法界已基本认定,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其中孳息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股东、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除此之外,需通过夫妻一方或双方经营,如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而产生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page]  离婚篇  财产分割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案例  无过错方可要求多分  杨某(女)与陈某(男)婚后一年生下一女。两年后陈某被派驻外地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陈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陈某仍未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杨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陈某同意离婚。为主张陈某与他人同居,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杨某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法院判决:一、准予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二、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套归杨某所有,贷款由杨某偿还。陈某持有公司的内部股份归陈某所有,产生的贷款由自己承担;三、杨某与陈某各自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有隐匿财产可要求重新分割  孙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但1南京婚外情取证0年后,李某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100余万元。  解析  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 谢腊梅: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双方协商处理,法律许可并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协商不成时,可以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予以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虽说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管理、处分权利,但应当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杨某的案例中,考虑杨某作为女性,一直由其抚养孩子,其承担了主要家庭义务,且杨某在婚姻中系无过错方等情况,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其进行倾斜照顾,予以适当多分,将共有房屋判归杨某所有。  而在孙某的案例中,孙某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孙某可以要求多分,但具体的分割比例,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  (原标题: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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